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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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3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560元,共计1596元,由原告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1元,由被告***负担153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