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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
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999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2769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297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2700元,共计6793.95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负担336元。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付原告***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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