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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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51311.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38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81249.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9135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共计112874.02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5元,减半收取2127.5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2087.5元。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付原告***20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