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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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陕KCXXXX/陕KXXXP挂车辆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府谷县瑞丰物流有限公司理赔车辆损失313561元(扣除车辆残值2万元)、苗木赔偿款7000元、吊装费1500元、拖车费5500元、评估费7500元,共计335061元。 驳回原告府谷县瑞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1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