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宿州市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公司代其向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199694.92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1162903.08元及2018年2月2起至实际清偿完2199694.92元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认定的借款本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共计39625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向原告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以其位于宿州市浍水路北市府巷东侧凌风大厦0403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房地权证宿字第**)值对原告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代被告宿州市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的2044849.99元本息及逾期付款利息向原告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62.00元,原告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公司承担162.00元,被告宿州市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7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