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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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89254.8元及电费95791.16元; 二、准予原告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退还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已交纳的押金31666元; 三、被告***对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前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由原告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25元,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共同负担997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