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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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 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8286.51元,利息11078.76元,罚息39.13元(合计249404.4元),以及自2019年3月5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元,由被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被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