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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乐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各支付10798.8元、7199.2元、7199.2元、1079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384元,由被告***、***、郑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乐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7.1元、71.4元、71.4元、1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