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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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瑞丽市湘能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水稳料货款430957.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0957.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108903.34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12元,由原告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443元,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1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