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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兰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 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向被告***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12220.21元,罚息83085.78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31222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8845.92元。 四、被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