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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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不当得利款35390995.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此后以32002608元为基数,按实际未付余额以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若被告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有权就被告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质押的杭州新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7066元,由原告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负担39930元,被告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17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