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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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世欣融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世欣鼎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亿六千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期内利息三千二百八十一万七千零一十三元七角一分。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以二亿六千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违约金二千六百万元。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律师费十七万八千七百五十元。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四十万八千六百九十五元五角一分。 七、(2018)京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期内利息、第三项确定的逾期利息、第四项确定的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二亿六千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八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 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五十三万九千一百六十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十一、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