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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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研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黄金水岸游艇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继续冻结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8889855.79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在上述保全期限届满时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