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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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渝北区八七九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减资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11民初1531号 原告:渝北区八七九建材经营部,住***。 经营者:陈永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丹,系陈永梅女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福州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渝北区八七九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第三人福州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渝北区八七九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渝北区八七九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慧琴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汉鹏 书记员郑倩雯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