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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65546.7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87269.4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以78277.3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48元,由原告***负担9690元,被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58元。本案鉴定费14941元,由原告***负担7455元,由被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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