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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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53653.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赔偿***损失268.43元; 三、***赔偿***损失268.4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元,由***负担319元,由***负担285元,由***负担28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