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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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祥森建筑租赁站租金1571666元,并支付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祥森建筑租赁站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以40万元为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日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以1171666元为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5284元,由被告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