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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16762.92元; 二、除去被告***给付原告***的2000元外,被告***再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32062.54元; 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负担1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