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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孚义食品有限公司
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孚义食品有限公司付给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4519.59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以25451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9元,由山东孚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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