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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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 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468003.3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1.以代偿款468003.3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不超过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主张的449283.2元为限;2.以代偿款468003.3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瑞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瑞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6元,由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瑞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