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洛阳嘉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郸城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王富强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王富强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13306.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61元、评估费3500元,共计11561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411元、评估费245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鉴定费共计8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