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儿童医院 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高安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计人民币10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 二、原告***的其他损失计人民币149448.84元(159448.84-10000)的70%计人民币104614.2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款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不计免赔赔偿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1754.5元,由原告***负担501.5元,被告***负担1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