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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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新乡市人民东路39号九裕隆金座1单元8层2803号房屋。 案件受理费5314元,由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