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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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乾隆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堰桥服务区 无锡益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堰桥服务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无锡益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42610.04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元(已由无锡益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无锡益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