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1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此款可汇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高邮海潮支行,开户账号:95×××5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8元,由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