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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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中支行 泰兴市吉润玻璃制品厂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89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