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夏正宇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 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远东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正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清偿给原告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2011年5月至12月共7个月的原辅材料款、营运费用共22777324.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以22777324.65元为本金并以此为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519.8元,由被告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正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