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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双一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839.11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739.3元,由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负担7902.5元,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36.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同意在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判决时将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9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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