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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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绿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绿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821.28元、能耗费1515.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绿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868.48元(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此后以8337.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绿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元,原告浙江绿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元,被告***承担37元。原告浙江绿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