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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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金英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球川镇中心幼儿园、林慧慧支付原告浙江金英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4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反诉原告球川镇中心幼儿园、林慧慧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合计诉讼费用276元,由被告球川镇中心幼儿园、林慧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赖建平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宁武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