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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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3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39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3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工程款267,960.23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67,960.23元为基数,2016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2元,由***、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3,662元,由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