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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浩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汶上县金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汶上县金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以1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浩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在47.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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