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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款项386866.92元,并以386866.9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有权以登记在***名下的鄂F×××××陆地巡洋舰3956CC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x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款、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