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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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建工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砼欠款23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97533.33元,合计2407533.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60.0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向本院缴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