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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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电池正极压片机3台,干燥系统,日本进口生产线4条,干燥箱、立式注塑机、送料机、粉碎机、干燥料斗,车床、铣床、磨床,开线设备)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