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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永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补偿款3500万元; 二、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永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律师费1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25元,由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