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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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091,000元及利息(以3,09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运输费95,700元和装卸费34,800元; 三、驳回原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28元,由原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2,055元,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9,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