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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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GYGA-SYJ-3H-119); 二、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截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将扣除尚欠贷款本金外的购房款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24825.3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1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43元;第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生效后,在判决书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