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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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付的租金92587.64元; 二、被告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到2020年5月6日的违约金238600.18元;并按2%月利率标准,以所欠剩余租金为基数向原告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5月7日以后的违约金,直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7元,由原告黔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担16元,被告贵阳红华家电超市负担313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应承担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