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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给付15万元(其中保证金11万元、清场费4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15日前的利息金额42500元,从2018年1月15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8元,由***负担4869元,***负担4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