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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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乌当区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70249.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负担35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