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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
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自2018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的利息6041.67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逾期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96元,由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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