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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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 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云南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金原料(AU9999)14819.72克;被告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返还黄金原料,则支付原告等值的货款人民币5320278.62元。 二、被告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15%计算,以本金5320278.62元(已偿还的款项从本金中相应扣减)为基数,暂计至2019年9月4日起为10640.55元,从2019年9月5日起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云南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云南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付上述费用,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被告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云南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