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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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0678.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依本金380678.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计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金钱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19元,由原告承担819元,被告陕西建安集团公司承担70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工程款时直接给付原告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