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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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鑫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63734.97元; 二、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鑫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分别自2015年5月30日起以4810435.58元为基数及自2015年7月1日起以5053299.3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鑫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上述一至三项,均限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山东鑫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在1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金乡县化雨镇南马村金张路西侧证号为金国用(2012)第14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金乡县房权证金字第201202671号、20120267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90元,由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