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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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罗支荣空地及猪圈占用费65969.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罗支荣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罗支荣已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罗支荣与被告重庆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