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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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安顺众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76905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1500元,共计81405元;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安顺众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原告焦作市安顺众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9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