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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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恒诺商贸有限公司 太原市绿田莓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瑞兴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9228.08元、罚息782877.6元、复利70696.59元及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6750元。 三、被告太原市恒诺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瑞兴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市恒诺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瑞兴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其享有抵押权的被告***、***抵押的位于太原市并州西街X号X幢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XX、F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1297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被告***、***在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恒诺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瑞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