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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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84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被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52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负担5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