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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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7359.07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962元; 三、由***返还***垫付款4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25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